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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1-12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2]5号 【执行日期】:2002-1-12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劳社字[2002]5号
【字体:  
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市劳动(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做好省属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工作。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
  出中心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根据皖政[2001]86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为使省属国有企业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通过"协保"的办法,实现平稳出"中心",特制定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一、 办理"协保"的原则和要求
  (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参加"协保"的条件、范围,以及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方式等,按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规定办理,实行同城同政策。
  原行业统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参加"协保"的工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省社保局承办。
  (二)坚持自愿原则。年龄偏大、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根据职工本人意愿,由职工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签定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负责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切实做好"协保"工作。省属国有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加"协保"的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积极做好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所属企业有关"协保"方面工作。
  二、 办理"协保"程序
  (一)省属国有企业符合"协保"条件的下岗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见表)报所在企业;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填制《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表样附后见表);填表企业或主管部门将《申请表》、《报批表》和下岗职工本人身份证一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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