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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18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2]53号 【执行日期】:2002-1-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2]53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失葬费标准的通知》(财社[20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凡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企业在职职工以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员,死亡后丧葬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所在企业支付。
  3.调整后的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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