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劳动保障局: 报来《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退休人员被判刑释放后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劳社字[2003]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精神,企业退休人员在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被判刑释放的,如所在企业按规定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纳入统筹基金发放,企业和个人不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所在企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二、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后的基本养老金,按原退休费与刑满释放后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待遇之和核定。 三、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原企业已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不再补发基本养老金;未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由原企业酌情补发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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