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1-11-28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1]136号 【执行日期】:2001-11-28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家税务局
青劳社厅发[2001]136号
【字体:  
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推动劳务型企业发展,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就业需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146号)要求,现就建立劳务型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型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为用人单位(包括居民家庭)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等劳务用工的企业。
  二、劳务型企业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个人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经营性事业单位组建。
  三、组建劳务型企业须在当地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当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型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固定办公地点等场地和劳务派遣所需生产、经营设备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劳务型企业依照《劳动法》,结合用工实际与本企业劳务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本企业人员办理用人登记备案手续。
  五、劳务型企业要依法按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承担其他应由劳务企业支付的费用。
  六、劳务型企业向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派出劳务用工时,应依法与用人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