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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1-11-28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1]136号
【执行日期】:2001-11-28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家税务局
青劳社厅发[2001]13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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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推动劳务型企业发展,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就业需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146号)要求,现就建立劳务型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型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为用人单位(包括居民家庭)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等劳务用工的企业。
二、劳务型企业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个人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经营性事业单位组建。
三、组建劳务型企业须在当地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当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型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固定办公地点等场地和劳务派遣所需生产、经营设备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劳务型企业依照《劳动法》,结合用工实际与本企业劳务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本企业人员办理用人登记备案手续。
五、劳务型企业要依法按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承担其他应由劳务企业支付的费用。
六、劳务型企业向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派出劳务用工时,应依法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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