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驻鲁企业、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现将我省中央驻鲁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下达,从2001年1月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驻鲁企业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 经研究决定,你单位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企业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6%。请你们从2001年1月起按上述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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