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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7
【法律文号】:鲁劳社函[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1-17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1]1号
【字体:  
关于对1996年9月30日前工伤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如何计算伤残抚恤金问题的复函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96年9月30日前工伤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如何计算伤残抚恤金的请示》(潍劳社发[200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1996年9月30日前工伤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7]60号)中第十条 明确规定:"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因工伤亡的,其定期待遇如低于《试行办法》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
  二、关于如何计算伤残抚恤金问题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两个文件都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的本人工资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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