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2-3-22 |
| 【法律文号】:鲁劳社函[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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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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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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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如何核定欠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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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核定欠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请示》(聊劳社字[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欠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在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时,应按照扣除欠缴时间后剩余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具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第七条 核定。 附: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聊劳社字[2002]21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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