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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0-23
【法律文号】:鲁劳社函[2002]359号 【执行日期】:2002-10-2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2]359号
【字体:  
关于济南铁路局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济南铁路局:
  你局《关于我局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式的请示》(济铁劳卫函[2002]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济南铁路局系统企业跨地区、生产流动分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0号)精神,为早日将济南铁路局系统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经征求有关市劳动保障局意见,作为过渡性措施,原则同意你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你局自行管理。具体过渡期限,由你局与有关市劳动保障局协商,过渡期满,应移交属地管理。
  二、自行管理期间,原则上要执行地方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业务上受所在市劳动保障局的指导与监督。你局要主动与所在市劳动保障局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有关事宜。
  三、根据国家要求,你局要抓紧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克服一切困难,务于2002年底前在全局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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