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农民合同工办理退职手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咨询函》(〈2002〉鲁行监字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退职不适用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原固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可参照执行。鲁政发[1995]98号文件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因此,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及其职工,从1995年10月1日起均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鲁劳发[1996]33号文件是为贯彻鲁政发[1995]98号文件制定的,因此,鲁劳发[1996]33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应与鲁政发[1995]9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一致,即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1996年1月办理退职手续,应适用鲁劳发[1996]33号文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