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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军队对劳动者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部队任职,转业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通用。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士官学校和军区训练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本专业岗位(工种)服役满1年的义务兵,专业技术预选士官和改选为专业技术一期士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晋升为各期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本专业技术工种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 第十条 申请者的条件 (一) 热爱国防事业,热爱军械、装甲工作,作风优良,身体健康。 (二) 通用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国家职 业标准的具体规定受理。 (三) 特有职业(工种)申请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在本专业岗位(工种)服役满1年的义务兵、专业技术预选士官和改选为一期的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可申请初级职业技能鉴定(五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晋升为二期、三期的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可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四级)。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晋升为三期、四期的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可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三级)。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晋升为四期、五期的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可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二级)。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晋升为五期、六期的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可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一级)。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 参加军械、装甲专业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向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职业资格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报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士兵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服役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须参加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班4类。初次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为400学时(理论160学时,技能240学时);中级培训课时为600学时(理论240学时,技能360学时);高级培训课时为800学时(理论320学时,技能480学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课时为800学时(理论320学时,技能480学时),培训内容增加论文、答辩和培训指导。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士官,必须督促其按照国家和军队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今后,凡选改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的,必须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选改。 第十四条 部队各级装备部门,在修理分队、保障分队达标、争优、相关资质申办等方面,要把专业技术士官持证上岗作为重要指标和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参加评比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装备部门依法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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