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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济南军区装备部 【颁布日期】:2002-7-31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2]42号 【执行日期】:2002-8-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济南军区装备部
鲁劳社[2002]42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军区装备部,河南省军区司令部,各集团军装备部,联勤务分部,军区装备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C-LJI2-2001)、《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35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7月令第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的精神,加强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统一职业技能评价标准,有效利用部队教育训练资源,开发、培养和造就军地通用技术人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军区装备部制定了《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统一职业技能评价标准,有效利用部队教育训练资源,开发、培养和造就军地通用技术人才,激励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热爱国防、钻研技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C-LJI2-[2001]、《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35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7月令第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人员范围为: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从事技术工种的士官。指使用分队、修理分队、国防仓库、试(化)验站等单位的技师、修理工、装备器材员、试(化)验工、计量工等。
  技术工种是指: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规定的车工、钳工、焊工、铣工、磨工、冷作钣金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涂装工、手工木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计算机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工具钳工等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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