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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3
【法律文号】:京劳社劳鉴发[2003]193号 【执行日期】:2004-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劳鉴发[2003]193号
【字体: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精神,现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调整和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工作制度。
      二、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
      如上述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时医疗专家组应提出鉴定、确认意见, 填写《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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