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函》(汕劳社函[2003]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304号)《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 第五项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已明确属于他方责任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1. 已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 2. 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 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三、被害方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先工伤后医疗保险顺序处理。 四、交通事故损伤列入疾病中的创伤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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