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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7-4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3]472号 【执行日期】:2003-7-4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3]472号
【字体:  
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函》(汕劳社函[2003]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304号)《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 第五项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已明确属于他方责任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1. 已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
  2. 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
  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三、被害方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先工伤后医疗保险顺序处理。
  四、交通事故损伤列入疾病中的创伤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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