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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0-21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2]93号 【执行日期】:2002-10-2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2]93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对存在超过法律追诉时效的违法事实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批复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据公安机关超过法律追诉时效的有违法事实的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效的请示》(平劳社仲[200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理与用人单位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不适用于用人单位对违法违纪职工的处理。在员工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时效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8]12号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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