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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7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2]54号 【执行日期】:2002-6-7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2]54号
【字体:  
关于如何确定上下班规定时间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上下班规定时间的请示》(萧劳险[2002]29号)收悉,经天空,批复如下:
  《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第八条 第(九)项规定的"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是指企业规定职工工作日的上班和下班的时间。如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未经批准擅自迟到早退,或职工在上政班的规定时间顺道访友、购物、娱乐等从事与上下班无关行为而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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