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2-12-14 |
|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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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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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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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童工发生伤残事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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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童工发生伤残事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请示》(绍市劳社[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发生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伤残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定性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和省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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