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2-9-23 |
|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2]89号
|
【执行日期】:2002-9-23 |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2]89号
|
![]() |
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职工王平要求工伤鉴定的请示》(建劳社字[2002]第0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要求对在原单位工作时因工负伤的伤残程度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有关规定对其工伤医疗等待遇作了妥善处理,原则上不予受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