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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4-10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2]35号 【执行日期】:2002-4-1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2]35号
【字体:  
关于对职工要求补交两年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金劳动监察是否受理的批复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职工要求补交两年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金劳动监察是否受理的请示》(嘉劳社[200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两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是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此为投诉,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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