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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1-5
【法律文号】:豫劳社医疗[2002]24号 【执行日期】:2002-11-5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医疗[2002]24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工伤伤残抚恤金调整范围为1996年10月1日以后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并已经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
  二、工伤伤残抚恤金调整额度为每人每月增加:一级120元,二级100元,三级80元,四级60元。
  三、工伤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按每人每月由企业增加40元伤残抚恤金。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各省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补齐差额部分。
  五、调整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工伤人员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已按退休人员安置的),并按退休人员调整过养老金的不再参加工伤伤残抚恤金调整。
  七、此次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遗属的关心和爱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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