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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3-20
【法律文号】:甬劳社就[2003]60号 【执行日期】:2003-3-20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劳社就[2003]60号
【字体:  
关于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文),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有关组织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标准问题
  l、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甬政发[2002]78号)明确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五区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为:养老保险补贴费率按其应缴费率减去同期企业职工个人应负担费率确定,即目前的养老保险补贴额度为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17%一7%)。
  2、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凡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性质的,其招用五区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养老险补贴标准同上款; 属于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的老保险补贴额度按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20%标准计算。
  二、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问题
  1、达到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年龄的人员是指当年6月 30日或12月 31日前男满50周岁、女满40岁且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其中 2003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到龄人员是指男1953年6月30日或12月 31日前出生、女1963年6月 30日或12月 31前出生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当年6月 30日前男满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年1--6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招用当年12月31日前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年7--12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
  2、"双失业"是指夫妻或一户家庭中父母与未婚子女中两人以上均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双失业"人员中一方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一户家庭中父母与未婚子女中有两人以上均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在2002年12月4日至12月31 日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用工补助,享受时间从2003年1月 1日起始;2003年l月1日后被招用的,享受时间从招用之月算起。
  3、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也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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