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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27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3]74号 【执行日期】:2003-10-27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3]74号
【字体:  
关于对大连市关于中方投资单位职工到合资企业工作本单位工作时间是否合并计算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中方投资单位安排职工到合资企业工作本单位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3]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职工在中方投资企业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问题可按《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文件执行(即: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同时也适用《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四条 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时间"。鉴于你局对劳办发[1995]163号文件中的"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员工"的"安排"含义难以界定,因此,该职工在中方投资企业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问题可按上述文件精神处理。
  另外,请示中提到,中方投资企业为被录用接收的职工办理了调转手续,出具了《调转介绍信》和档案一并转入合资企业,属于组织行为,也应视为安排。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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