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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28
【法律文号】:渝劳社函[2002]212号 【执行日期】:2002-12-28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函[2002]212号
【字体:  
关于红岩内燃机有限责任公司特退人员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尽快解决红岩内燃机有限责任公司特退人员工龄折算问题的请示》(渝机电控[2002]292号)收悉。2002提12月10日,我局与北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你公司就红岩石内燃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折算工龄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符合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应按政策规定进行工龄折算。
  二、1993年2月28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符合特殊工种工龄折算而未进行折算的,按政策规定进行折算,重新计算养老待遇(含调整养老金)并从纠正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三、1993年2月28日前退休的人员符合折算工龄的也应折算。但重新计算增加的待遇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渝劳险[1993]7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企业负责解决。
  四、由企业按原始档案记载分段全面清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及相关情况,报区社会保险分局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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