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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5-27
【法律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执行日期】:2002-7-1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字体: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财政部门在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五个款级科目;相应在"基金预算支出"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五个款级科目。各级人民银行金库在报表中相应增设上述科目。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发生的技术差错等,应开具"更正通知书",人民银行金库根据"更正通知书"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更正。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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