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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20
【法律文号】:鄂劳社办[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2-20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办[2002]29号
【字体:  
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退役军人如果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暂未就业的,应当办理失业登记。
  (五)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企业改制时,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由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的水平和每年递增比例,一次性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一)缴费基数
  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续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应在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一般以20个百分点作为一个档次,医疗保险原则上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缴纳。
  (二)缴费年限
  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前后同险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应累计计算。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帐户的金额,应分别累计计算。
  退役军人的军龄及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档案管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其档案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机构管理及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在档案寄存期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档案寄存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代办相关手续。
  四、个人缴费窗口的设立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者缴费,各地均应设立个人缴费窗口。个人缴费窗口可设在税务部门,也可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在指定的银行或邮局,按月或按季集中后一并移交税务部门或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
  凡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各种形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按险种分别登记、记录、建立专门的数据库。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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