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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20
【法律文号】:鄂劳社办[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2-20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办[2002]29号
【字体:  
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顺利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继续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清算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将这部分职工名册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险种制作一式三份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注明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历年缴费情况、个人帐户金额、缴费截止时间等内容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地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政策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签章后,发给企业。企业和经办人及职工个人分别签字盖章后,一份由企业返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企业发放给职工。企业给职工发放了通知单后,方能办理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改制企业严格按鄂政发[2000]66号和鄂政办发[2001]65号文件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实施。企业在改制时,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置方案中必须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及时限,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下达《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补缴到位。企业全额补缴到位后,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前款规定办理《通知单》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均应依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以下办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个人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或转移手续后,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的办法办理续保手续,到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3、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未实现再就业的,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到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未参加这两项保险,职工的这两项保险待遇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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