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省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任何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的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1.截留社会保险基金; 2.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 4.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非金融机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本条前款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举报人可就第三条 所列行为向本级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其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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