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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14
【法律文号】:鄂劳社办[2002]108号 【执行日期】:2002-6-14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办[2002]108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省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任何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的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1.截留社会保险基金;
  2.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
  4.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非金融机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本条前款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举报人可就第三条 所列行为向本级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其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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