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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8-26
【法律文号】:鄂劳社办[2002]171号 【执行日期】:2002-8-26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鄂劳社办[2002]171号
【字体:  
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提高的具体标准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2]1号)精神,经研究,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中、省企业的提标问题。提高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原定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三、关于协议期满未出中心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由企业按照提标后下岗职工第3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提高标准的资金渠道问题。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强化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五、以前出台的投标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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