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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程序被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且用人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伤残等级,由用人单位分别发给本人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金额;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个月的金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个月的金额。 三、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计发计算年限为:享受伤残抚恤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从现年龄计算到70周岁止;供养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止。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关系或医疗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在长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在市、州的,委托市、州负责。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养老保险关系或医疗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及各市州有争议的疑难问题的终结劳动鉴定。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单位职工(省直接管理单位职工除外)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鉴于我省工伤社会保险工作尚未铺开,工伤待遇费用支出,凡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的,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工伤费用不得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有因工伤、残、亡待遇已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作了一次性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重新处理。 七、今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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