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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11-9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1]292号 【执行日期】:2001-11-9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劳社发[2001]292号
【字体:  
关于适当调整省直管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省直管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在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2年元月1日起,适当调整省直管单位参保人员和部分长期患慢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适当降低不同等级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分段自付比例。
  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将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分段自付比例适当降低并按医院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起付线以上0-3000元段,三级医院18%,二级医院15%,一级医院12%;3000-10000元段,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8%;10000元至最高封顶线段,三级医院8%,二级医院5%,一级医院4%。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自付比例由原来按在职人员的65%降至60%。
  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至12万元以内的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为8%。
  二、降低部分特殊病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减轻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的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调整为在职人员按20%自付,退休人员按15%自付。慢性肾衰的透析治疗不再按住院方式结算。
  高血压病、糖尿病合并两个以上器官并发症的门诊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调整为在职人员按25%自付,退休人员按20%自付。每年门诊医疗费用仍控制在5000元以内,并按上述 比例支付。除上述病种以外的其它特殊病种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适当解决部分慢性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
  为解决部分患有慢性疾病参保人员的门诊看病、吃药费用负担偏重的问题,作为特殊病种的补充,对部分慢性病试行"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补助"办法。
  (1)患特殊病种规定的16种疾病,但未达到特殊病种准入标准而又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病人,经特殊病种专家委员会推荐,由省医保中心核准纳入"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
  (2)下列8种慢性疾病经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纳入"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帕金森氏综合症、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多发性骨髓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肝豆状核变、系统性硬皮病。
  (3)享受慢性疾病医疗补助的确认程序:参保病人申请慢性疾病的医疗补助,须到具有特殊病种初审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定点医院医保科指定专科医师依照省卫生厅和省医院管理协会制定的《常疾病诊断依据与疗效判断标准》,对参保病人的病情及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报医保科盖章。为方便病人,简化手续,省医保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到初审医院核准后,发给《湖南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医疗补助专用病历》。
  (4)就诊及费用报销:享受慢性疾病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原则上在初审定点医疗就诊,并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定点医院就诊的须经省医保中心同意。慢性疾病医疗补助的费用报销与特殊病种的费用报销程序相同,由省医保中心定期审核、定期报销。
  (5)医疗费用控制:慢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暂控制在2000元/年以内,在2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的参保病人分别按50%、55%予以报销。
  四、适当控制异地安置和转外地医疗治疗的费用标准。
  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异地安置或转外地医疗治疗的参保病人按长沙地区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控制,即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外,三级综合医院住院医疗费控制在7000元/人·次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4500元/人·次以内,一级医院控制在2700元/人·次以内。中医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控制在6000元/人·次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4000元/人·次以内,一级医院控制在2000元/人·次以内。在上述费用控制指标内均按医保政策予以结算。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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