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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原属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机构职能已成建制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确保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及其以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暂维持现状,其机构职能的移交待市、州、县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进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协调,共同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一律以1998年4月15日前核定数为准,所有空编一律不准新进人员。凡此后调整和超编的人员均由原单位负责安排,机构改革时不予划转。 三、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基金一律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对违规运用的基金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追回。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文件、资料、帐、表、卡、册、证,要按规定建档,确保齐全,严防丢失、破损。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好个人帐户,核发养老金,做好保险对象的服务工作,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及时拨付,以维护机构和工作的正常运转。严禁运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工资、购置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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