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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民政局: 为保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稳定,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工作,维护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1997年发布的《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我省1997年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险金积累的核算和养老金、退保金计发办法及标准要继续严格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现将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有关1997年以来我省务必执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的文件汇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 1.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4]22号)(略) 2.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略) 3.民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核算标准的通知》(民险函[1997]98号)(略) 4.民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及有关标准的通知》(民险函[1997]225号)(略)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31号)(略)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83号)(略)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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