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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21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1]244号 【执行日期】:2001-9-2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1]244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违规风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民政局: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部发明电[2000]6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农保)基金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清理中发现违规运营和运用基金的问题十分突出。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农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已经开展农保工作的市(州)、县(市、区)要报请当地政府成立清理回收农保基金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回收违规风险基金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并组织开展清理回收工作。
  二、回收违规基金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追回;谁动用,谁归还;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回收基金责任制,层层签订回收基金责任状,确保2002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回收任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基金管理规定挤占挪用基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禁以物代币的方式回收违规基金。
  四、清理回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报告。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情况总结上报。
  附件:《回收农保违规风险基金责任状》式样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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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违规风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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