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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旅游局,各旅游饭店: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将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等饭店服务人员纳入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为做好我省旅游饭店服务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证书制度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省旅游饭店从事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等工作但未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必须于2001年6月30日前到旅游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鉴定合格取得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就业。 二、今后各用人单位招收旅游饭店服务人员,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任何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三、我省旅游饭店服务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由省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鉴定工作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核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相应教材确定,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方面。职业知识考核采取笔试闭卷,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进行,计分采用百分制,两项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本人工作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凡职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五、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饭店服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培训考核费分别由培训、考核单位收取,具体标准按照省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七、各旅游饭店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作为提高员工职业素质,改善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旅游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认真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辖区内各旅游饭店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我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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