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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3-25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2]64号 【执行日期】:2002-3-25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2]64号
【字体:  
关于加强外来劳动者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加入WTO要求和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以下称外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总量调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为了控制城镇失业率,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对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者实行总量调控。全市使用外来劳动者的总量,原则上控制在全市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确定具体的控制目标,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分解。市及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分解的控制目标,具体组织实施。
  市内四区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收城镇失业人员确实招收不足的,原则上可以按不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30%招收使用外来劳动者。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政府投资形成的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护、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劳动者;大专院校、医院、金融、保险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程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保安等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来劳动者。
  二、 对外来劳动者实行就业前职业指导培训
  为了提高外来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增强其自我维权意识和求职择业的能力,自2002年起对进入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务工的外来劳动者实行就业前职业指导培训。对经过培训的外来劳动者,发给《求职登记证》,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本人可凭证到外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单位招收使用的外来劳动者,均应参加就业前职业指导培训。
  市内四区就业前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报名、培训、发证等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精神文明建设知识、治安交通知识、计划生育知识、公民道德规范知识等。
  三、 加强外来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
  凡进入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务工的外来劳动者,都要纳入劳动用工管理。
  (一) 外来劳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持有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4)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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