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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双拥办
【颁布日期】:2002-6-13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2]137号
【执行日期】:2002-6-13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双拥办
青劳社[2002]13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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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双拥办,驻青各部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青发[20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无接收单位现役军人配偶征调代管工作
(一)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属工人身份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暂无接收单位的,可由本人提出代管申请,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暂无接收单位证明并填写军官家属征调报告表,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签发《工人调动函》,出具有关落户证明。现役军人配偶办完落户手续后,携带个人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市内四区的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现役军人配偶接收安置代管介绍信,到代管部门办理代管手续。代管部门应与现役军人配偶本人签订代管协议,代管期限最长一年。
代管期间,现役军人配偶凭代管协议和户口簿,到代管部门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缴费基数以个人实际收入申报,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按20%,基本医疗保险按10%,失业保险按1%的标准缴纳,同时按照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所需费用由现役军人配偶本人负担,代管部门代缴。
实行代管的现役军人配偶应主动联系接收单位。对求职要求迫切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介绍就业。对代管一年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为社会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属干部身份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暂无接收单位的,可由本人提出代管申请,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暂无接收单位证明并填写《军官家属征调报告表》,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后,报市人事局核准,签发《干部档案商调函》、《干部商调函》,并出具有关落户证明。现役军人配偶办完落户手续后,携带行政关系转介信等相关材料,部队驻地在市内四区的(其他到所在地人事部门)到市人事部门领取《现役军人配偶接收安置代管介绍信》,到代管部门(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代管部门应与现役军人配偶本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并免收现役军人配偶档案的人事代理费。
人事代理期间,现役军人配偶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由市代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所需费用由现役军人配偶本人负担,代管部门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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