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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总工会 妇女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1-7-2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1]120号 【执行日期】:2001-7-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总工会 妇女联合会
琼人劳保[2001]120号
【字体: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 、妇联,省洋浦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解决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了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01号)精神,决定于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调研的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调研的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调研的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活动方式
         这次活动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检查与工会依法监督、妇联监督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直属用人单位由省劳动监察机构、省总工会、省妇联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县用人单位由各市、县劳动监察机构和总工会、妇联负责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活动期间,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妇联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力度。
         (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抽调相关业务机构人员参加,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不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工会、妇联组织提请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进行专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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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受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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