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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2-5-22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2]31号
【执行日期】:2002-5-2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鲁劳社[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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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颁布后,我省部分市和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我省境内凡生产经营正常、基础管理规范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均应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逐步建立起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决定工资的机制。
三、劳企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要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等结合起来,在全面分析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适度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一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至少不低于下线水平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职工工资亦可适当降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支付能力低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两低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增长的工资总额,经批准,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因企制宜,把握工作重点,搞好分类指导,引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要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确保职工工资在"两低于"原则下合理增长。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关系。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重点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生产经营效益较差、结构调整任务较重的企业,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保障性的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外商投资、合资、民营等非国有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新组建或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五、尚未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市,年内要选择5至10户企业进行试点。选择的企业在所有制类型、行业类别、经营特点和规模水平等方面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已进行试点的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制度,完善办法,抓好规范运作,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于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七、各市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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