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2-5-22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2]31号 【执行日期】:2002-5-2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鲁劳社[2002]3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颁布后,我省部分市和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我省境内凡生产经营正常、基础管理规范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均应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逐步建立起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决定工资的机制。
  三、劳企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要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等结合起来,在全面分析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适度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一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至少不低于下线水平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职工工资亦可适当降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支付能力低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两低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增长的工资总额,经批准,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因企制宜,把握工作重点,搞好分类指导,引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要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确保职工工资在"两低于"原则下合理增长。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关系。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重点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生产经营效益较差、结构调整任务较重的企业,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保障性的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外商投资、合资、民营等非国有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新组建或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五、尚未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市,年内要选择5至10户企业进行试点。选择的企业在所有制类型、行业类别、经营特点和规模水平等方面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已进行试点的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制度,完善办法,抓好规范运作,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于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七、各市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备案。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关于对山东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