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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2-11-26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2]249号
【执行日期】:2002-11-26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青劳社[20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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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劳社函[2002]356号文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发局(经计局、经贸局、经管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2]3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市)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从本区(市)实际出发,抓紧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区(市)要在年底前把三方协调机制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实现三方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方会议要定期举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报青岛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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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调入职工是否享受原固定制职工有关待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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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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