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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10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1]237号 【执行日期】:2001-12-10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1]237号
【字体:  
关于受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近期,一些劳动者和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及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我厅询问:一些劳动者未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还有一些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他们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章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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