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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罐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适用范围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集中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 二、 资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 资金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必须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支出范围和内容,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其他方面开支。原则上用于以下支出: (一)对一个医疗年度内患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 (二)对企业科技拔尖人才、劳动模范、管理骨干等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 资金管理监督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管理机构要单独建帐,实行单独管理,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经费预算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股份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公布,接受职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侵吞保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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