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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30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1]137号 【执行日期】:2001-7-30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1]137号
【字体:  
关于处理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海南海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处理下岗员工劳动关系的请示》(海虹化纤[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2001]1号)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下岗职工。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可按法定程序和途径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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