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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6-12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2]134号 【执行日期】:2002-7-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2]134号
【字体:  
关于印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真贯彻执行。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经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结合我市《关于建立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意见》(青劳社[2002]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 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征缴和上解社会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努力做好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征缴、暂存和上解情况。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招用或借用社会保险基金。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定期核查社保基金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按季核对银行对帐单,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按优惠利率核对银行利息。搞好货币资金管理,做到帐实、帐表相符。
  (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二、银行帐户设置和基金收缴、上解程序
  (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在工商银行单独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要求符合参加条件的参保人员,以货币形式按规定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街道保障中心开出收款票据后,填制"现金存款凭证",委托所在地工商银行,直接对参保个人收受现金,直接存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保基金银行专户。
  (三)每月20日前,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代收的当月社会保险费,按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分类核算汇总,缴纳到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同时,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和交付《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依此做上解基金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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