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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办其他社会保险业务 1.所代理的参保人员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人员调整退休、退职待遇时,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所代理的参保人员(含已退休、退职)死亡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一次性支付手续,并为退休、退职的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报有关材料,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3.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代办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制度,配备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保证社会保险征缴扩面责任目标的落实。 (二)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代理社会保险业务。要公开办事程度,在服务场所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四、检查和处罚 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检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不按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可参照执行。各区(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二)各区(市)经批准设置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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