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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6-12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2]135号 【执行日期】:2002-7-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2]1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青岛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代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3、街道劳动服务中心代收社会保险费管理台帐。

  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协议书
  青岛市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简称:甲方)
  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简称:乙方)
  根据青劳社[2002]135号、[2001]192号、193号文件规定由甲方为乙方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按月或本人自愿按季、半年、一年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2.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劳动收入(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实际收入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  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3.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费20%;基本医疗保险费10%;大额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2.5元。
  4.乙方如果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缴费,本协议自动终止。
  5.乙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于甲方延误造成未能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
  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政策咨询及代办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事宜。
  7.乙方停止缴费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8.上述社会保险费缴费额或缴费比例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不足部分乙方应即时予以补足。
  9.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0.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未尽事宜按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青岛市 区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简称:甲方)
  参保职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简称:乙方)
  据青劳社[2002]135号、[2001]191号文件规定由甲方为乙方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按月或本人自愿按季、半年、一年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2.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劳动收入(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实际收入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3.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费20%;基本医疗保险费10%;大额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2.5元;失业保险费1%。
  4.乙方如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缴纳金额扣除补贴后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己负担。
  5.乙方如果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缴费(乙方属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由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险补贴退回财政部门,且不再补拨),本协议自动终止。
  6.乙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于甲方延误造成未能正常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由甲方安全承担。
  7.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政策咨询及代办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事宜。
  8. 乙方停止缴费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9. 上述社会保险费额或缴费比例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不
  足部分乙方应即时予以补足。
  10.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未尽事宜按劳动保障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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