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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6-12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2]135号 【执行日期】:2002-7-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2]1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青岛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岛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我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代办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代收社会保险费。其中: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按规定代办所代理参保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业务。主要包括:
  1. 办理退休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 办理退休(退职)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报手续;
  3.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手续;
  4. 办理或发放参保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账单、退休
  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5.承办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开展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二、程序和要求
  (一) 代办参保缴费手续
  1.对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认真审核其身份及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与参保人员签订"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式样见附件1、2),并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代收社会保险费管理台账"(见附件3),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
  2.参保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至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其出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要求的收费收据,详细注明缴费险种、比例、基数、金额及缴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按月连续缴内,若参保人员本人自愿,也可预缴,但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跨当年缴费年度。
  参保人员因客观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按规定予以补缴,中断3个月以上的,不予补缴。
  3.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每月20日前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花名册及变化表"等相关材料,连同代收的社会保险费一并缴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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