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医院,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下称"双定"办法),保证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医疗服务质量,经研究确定,中国人民解放军401医院、青岛港口医院、李沧区医院为市内四区第四批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关政策规定按青劳[1998]71号文件执行。 鉴于市内四区获爱婴医院资质和符合产科质量标准的医院已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双定"管理办法覆盖范围,1996年青岛市劳动局和青岛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女职工生育后由接生医院开具生育证明书的通知》(青劳[1996]82号)予以废止。 附: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第四批"双定"医院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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