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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2-6-19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2]146号
【执行日期】:2002-6-19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劳社[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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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统发工资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7月起,市本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每月代扣,市财政局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提供的数据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按月直接通过代发工资银行划转至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其中,单位缴纳部分自2003年1月起执行,2002年7月-12月的单位缴纳部分暂由统发工资单位每月按时到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缴纳)。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依据有关政策按月分别计入相应个人帐户和解缴基金财政专户。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使统发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地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及社会保险机构微机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个人缴纳部分,包括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额的2%)、在职及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2.5元)、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工资额的2%)、失业保险费(工资额的1%)、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工资额的2‰)等五个项目;
(二)单位缴纳部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额的8%)、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工资额的4%)、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工资额的18%)、失业保险费(工资额的2%)、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工资额的1‰)、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费等八个项目。
除单位缴纳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于每年12月一次性代缴下一年度经费外,其他项目均按月代扣代缴。对于因工资变化需补发工资时,统发工资系统将从有关月份自动进行工资补发,同时还将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自动进行补扣。
二、为确保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准确代扣社会保险费,各单位按照2002年7月数据修改时间安排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核对、修改以下有关信息:
(一)"有效证件所用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性别""社会保险职工编号",必须与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医疗保险证中有关信息完全一致;
(二)若人员符合青政办发[1995]122号文件规定,可以免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是否缴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填写为"否",否则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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