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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对按青劳险字[1989]132号文件退休的原临时工、季节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死亡待遇和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参照青劳[1993]273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丧葬(补助)费500元;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的标准一次计发。 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青劳[1998]41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青岛市市内四区及黄岛区、崂山区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补助90元;五市及城阳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居住在乡镇、农村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三、上述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支付。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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