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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法制办公室 经济贸易厅 公安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教育厅 总工会 共青团海南省委 妇女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1-9-1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1]178号 【执行日期】:2001-9-1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法制办公室 经济贸易厅 公安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教育厅 总工会 共青团海南省委 妇女联合会
琼人劳保函[2001]178号
【字体: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法制办、经贸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洋浦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决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精神,决定自2001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基本情况。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情况。
         1、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童工案件的情况;对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2、经贸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纳入近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 经营户进行禁止使用童工的宣传教育情况;企业依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的;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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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关于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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