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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政发[2000]99号、100号文件规定,现将市内四区2003年度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医疗费的筹集 2003年度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定额标准,在2002年度定额标准基础上增长12%,即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年人均8154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下同)年人均5018元。各单位务于2002年12月20日前按上述定额标准一次性缴至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规定时间缴费的,上述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 1.各单位缴费后需及时持缴费单据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2.凡2002年度未缴纳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的单位或有新增人员的单位,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按要求填报后连同缴费收据、一寸免冠照二张一并于2002年12月20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2003年需申请变更定点医院的,由单位统一填写"离休人员、伤残军人更换定点医院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原特殊人员医疗证和专用病历一并于2002年12月20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定点医院手续。 三、年终医疗费用的结算 1.截止2002年12月25日,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应先用个人帐户余额结算本年度医疗费用。各单位应及时通知以上人员到定点医院办理结算。 2.2002年度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尚未报销的急诊、转诊医疗费,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定点医院审核报销,由各单位负责通知落实。 3.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各单位于2002年12月25日前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四、个人帐户年终余额奖励金 1.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2002年终个人帐户余额满100元,提取50%奖励个人,其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余额不足100元的,不提奖励金,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各单位应向相关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2.在本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奖励金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发放,异地安置人员的奖励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单位经办人员务于2003年2月1日至2月28持单位介绍信和收款收据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奖励金。 附:1、青岛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青岛市离休人员、伤残军人更换定点医院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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